富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下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及《自贡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方案》(自环委办〔2019〕4号),县政府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扩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扩大情况
我县2018年划定35.5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至成自泸高速公路引道,南至创业大道和沱江,西至釜溪河,北至S346和共和路。现将禁燃区范围向北扩大至富世镇全域、东湖镇二环路沿线,总面积增至69.5平方公里,具体区域见附件。
二、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我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立即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次扩大区域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因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确需在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各镇乡人民政府(含晨光科技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科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页岩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和引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向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七、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