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
降低 223-235MHz 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 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 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频点/基站。
(二)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调 整 网 络 化 运 营 的 对 地 静 止 轨 道 Ku 频 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