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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文某拒不支付土地流转费还撕毁执行通知书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
据了解,原告李某等13人与被告文某于2013年9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15年,文某每年给付李某等人土地流转费。李某等人于合同签订后将耕地交付文某用于养殖业,文某向李某等人支付了三年的土地流转费后,因其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并以此为由拖欠李某等人2017年和2018年的土地流转费。李某等人遂诉至富顺法院。
富顺法院为惩治该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树立国家司法威信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执行法官合议并经院长同意后决定依法对该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
法官提醒
土地流转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对法院依法判决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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