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告知书
朋友们:
各级政府禁止焚烧杂草、菜籽杆、谷草、落叶等,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其它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同时不得推入河塘、沟渠等水源之中。
二、露天焚烧害处多。一是污染空气环境,直接导致大气环境质量的恶化,危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对咽喉、气管、肺造成损伤。;二是威胁交通安全,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三是形成火灾隐患,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秸秆利用好处多。一是秸秆富含氮、磷、钾、钙、镁等元素,有机质也较为丰富,粉碎还田可促进土地肥力;二是秸秆可以用作牲畜饲料,降低养殖成本;三是通过栽培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可以增加收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乡镇、村居三级组织人员不间断巡查。对违法露天焚烧的,将按照“谁的地块谁负责”、“谁焚烧处罚谁”的原则进行处理,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全县对于露天焚烧的全部给予顶格2000元的处罚。
朋友们,禁止露天焚烧是保护环境、利国利民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决摒弃陋习,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搞好利用,共建生态家园,共享绿色生活。同时,欢迎广大朋友对焚烧秸秆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