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春耕农田抽水与同村村民发生争执,该村村长丁某一行便到陈某家中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因认为村长丁某偏向其他村民,二人发生争执,陈某用左手撇住丁某右手,并咬住丁某的右手大拇指,致使丁某右手受伤。
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赔偿了丁某医药费3000元,并向其道歉,获得了丁某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富顺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陈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今后将改过自新,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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